國立體育大學學生請假規則
76年9月29日76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
90年7月4日89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91年12月2日9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97年4月24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98年10月20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105年4月12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110年11月30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113年1月3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113年4月11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 一 條 凡本校學生因故無法上課或參加集會及規定之活動時,均須請假,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者,均作曠課論。
第 二 條 學生請假程序:
一、 學生請假,須自行上「校務系統」後,填寫請假內容,並檢附相關證明後,傳送至導師、系主任與系輔導員線上簽核,始完成請假手續。
二、 請假均須事前辦理,除因急病或突發重大事故外;不能預先請假者,須於缺席日十四日內,完成請假手續,逾期不予補辦。
三、 如假期未滿,先期返校上課或更正請假時間,可於返校當時,親自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暨健康促進組(以下簡稱生健組)銷假,以實際請假時日計算。
四、 校內重大集會請假同本條第二款辦理。
第 三 條 學生請假種類及應檢附之證明規定如下:
一、 公假(均應事先完成請假手續,不得事後補辦):
(一)奉政府機關徵召,參加全國運動會、全民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等重要賽事,或出具各院、系(所)簽奉核准之證明文件。
(二)奉派代表學校,參加校外或校際正式活動、學術會議或比賽者;或出席學校各級會議持會議通知者;或經各院、系(所)或承辦單位依權責出具簽
奉核准之證明文件。(遇全班同學請公假,需通知教務處轉知授課老師)
(三)兵役申請,可持兵役單位之機關證明;或其他依國家法令負有義務者,得持有效證明文件申請。
(四)參加國家各類級及研究所考試,得持准考證申請。
(五)具原住民族身分者,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,檢附戶籍謄本、戶口名簿或政府機關所開具之證明文件,得申請放假一日。
二、 病假:須檢附醫療機構或本校健康中心醫師之就醫證明;三日(含)以上,須附醫療機構之診斷證明書。
三、 事假:三日(含)以上者,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,如學生未成年需另提供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;相關事假程序,須於事前完成請假手續。
四、 生理假:視同公假;女生每次生理期間,得請生理假一日。
五、 分娩假:學生本人懷孕於分娩前,給產前假八日,得分次申請,不得保留至分娩後;於分娩後,持合格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於分娩一週內申請分娩假(含流
產、早產),以一次六週為限(含假日及住院期間)。其餘增加時日,則依請假規則以事(病)假辦理。
六、 陪產假:學生於其配偶分娩時,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天內,給予陪產假五日。其餘增加時日以事假辦理。
七、 喪假:以七日(不含假日)為限,對象限學生直系血親、配偶、直系姻親及同胞兄弟姊妹,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喪故者,需附訃聞或死
亡證明書;共同居住之親屬,並須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,超過一週部分,以事假辦理。
八、 心理假:視同公假;學生因心理不適或精神狀況不佳,得請心理假。毋須檢附相關證明,惟逢期中、期末考試須檢附醫療院所或輔導單位之相關證明。一
學期以五日(含)為上限。請假天數累計滿三日(含)者,由導師優先關懷,必要時轉介諮商輔導暨校友服務中心。
第 四 條 學生請假須先經導師(或其代理人)核准,准假權責如下:
一、 一日(含)以內導師核准。
二、 一日以上三日(含)以內者,陳系主任核准。
三、 三日以上七日(含)以內者,陳院長核准。
四、 七日以上者,轉陳學生事務長核准,惟已簽奉校長(或其代理人)核准者,由院長核准。
第 五 條 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,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